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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 天津垃圾房政策

       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,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实施监督管理,推动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。
       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。

       发展改革、生态环境、规划资源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商务、农业农村、财政、市场监管、文化和旅游、邮政、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。

       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、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先进技术推广应用,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科技支撑。

      各级人民政府、有关部门、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、全程分类管理、资源化利用、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,提高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,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,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。

       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、规划资源、商务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,垃圾房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。

       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等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理设施建设用地,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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